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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更新時間: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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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中科檢測
依據(j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立項之后,可研批準前,委托具備水利行業(yè)相應資質的單位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涉河建設項目對河道的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防洪影響評價報告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涉河建設項目的主要技術依據(jù),其編制質量直接影響到涉河建設項目的規(guī)范管理質量。為此,水利部特制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以下簡稱“編制導則")作為編制依據(jù)。
值得注意的是,防洪評價報告可由建設項目法人自行編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單位編制,無資質要求,具備編制能力即可編制。中科檢測具備水利行業(yè)相應資質,可開展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和申報審批時間
由于部分非水利行業(yè)建設單位對涉河建設項目審查相關規(guī)定的認識不夠,對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視程度不夠,往往導致部分項目在開工之前甚至部分項目開工后才開始啟動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工作,對涉河建設項目設計方案調整、施工進度控制以及項目管理都帶來負面影響。
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對象選擇
由于對河道管理范圍的理解不足,防洪評價報告編制人員在選擇評價對象時,偏重于建設項目涉及河堤堤頂線范圍內或行洪斷面范圍內相關建筑物,而對堤頂線至河道管理范圍線之間建筑物對防洪影響不予評價或者不重點評價,導致部分涉河項目建筑物如一跨橋梁,雖然不占用主行洪斷面,但其在堤頂線至河道管理范圍線之間的橋墩或其它建筑物對河道巡河路的暢通、河道管養(yǎng)和堤岸搶險都會造成負面影響。同時由于深圳市是海濱城市,海堤作為防潮重點水利設施不屬于河道,因此部分涉及海堤范圍的項目建設單位認為此類項目無須開展防洪影響評價編制工作。
《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guī)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58號)明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中介服務實施機構為“具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
防洪影響評價的工作重點和評估內容應充分考慮所涉及河道的自身特點及涉河工程建設項目規(guī)模、建設項目類型的不同予以適當調整,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運用,同時要嚴格按照導則編制和審查,注意避免忽視和遺漏關鍵評價點,提高報告編寫質量和實用價值,為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態(tài)系統(tǒng)提供科學依據(jù)。
防洪影響評價報告范圍和內容
由于涉河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不同以及編制人員對編制導則的理解及解讀不同,導致編制報告評價范圍和內容不盡相同。如:注重評價涉河建設項目對現(xiàn)狀防洪影響的評價而忽視涉河建設項目對規(guī)劃標準下防洪影響的評價;注重評價涉河建設項目長久建筑物而忽視施工期臨時建筑物對防洪的影響;注重評價涉河建設項目對局部河道影響的評價而忽視對其上、下游相關河段影響的評價;注重評價水上建筑物而忽視水下建筑物對防洪影響的評價;注重評價建筑物對壅水、阻洪的影響而忽視對周邊市政排水、上下游河道沖淤變化的影響評價;注重評價涉河建筑物對水利(水力)諸如水面線、壅水的影響而忽視對堤岸滲流、邊坡穩(wěn)定的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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